有国家规定,有违法乱纪、携带制毒物品进入出境(边)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伪麻黄素及其盐、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公斤以上;(三)3,4-亚甲基二氧苯-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素)、羟亚胺及盐类10公斤以上;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油、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公斤以上;(五)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公斤以上;(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盐酸四百公斤以上;(八)制毒用其它原料或配剂量相当的。违法者,携带两种以上毒物进入国外(边)境,每一种制毒物品都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数量标准,而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计算,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为偷运、加工、精制等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生产、运输、运输、运输、储存、运输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根据下列情况之一,缴获了易制毒化学品,并结合犯罪人的供词及其他证据对其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可认定其“明知”为制毒物品偷运或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受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外形、包装或使用假标签,(二)以隐藏、夹带、伪装或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或拒不检查的;3)拒检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走的;4)以假报,(五)在未设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路段绕行、进出的;(六)以伪造身份、伪造证件、伪造证件、通过伪造、邮寄、邮寄等手段骗取、邮寄、邮寄等手段,以其他手段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的。知情的知情人士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刑法典:第6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法典第350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起诉。对两种以上的制毒物品,每一种都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而按照前款规定的追诉数量计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违犯国家规定,犯下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二)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过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变更、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取得购买许可证的,有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买主使用他人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销售的;(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并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不立案调查,不能以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调查。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采用生产、加工、精炼等方法非法制造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追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行为,依照第五条第四款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知法犯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就社会性毒品而言,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全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明文规定,如果有人制造毒品,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把生产出来的毒品运到国外,既有私行为,也属于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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