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中的职工,因严重的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多可判处三年监禁或监禁,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至七年徒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止或者破产;3.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