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8)豫行赔终4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治安,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江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秦大杰,该县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治安因诉鹿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邑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治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庆丰、陆迦楠,鹿邑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秦大杰、崔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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