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具体情形如下:1.客体要件。侵犯的对象为女性的身体自由权利、隐私权利、名誉权利。我们所说的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身体的动作和行为举止不受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利,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对自己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主宰于私密领域的私人领域(包括其身体无法偷窥.性骚扰等)的一种人格权,它的私域不可侵犯,包括不得偷看.性骚扰等)是人格权,按照自己的属性和特征来体现自己的礼仪价值,是别人所享有的,得到社会公正的评价的权利。强迫性骚扰,即使对他人身体的行为或行为进行非法干涉,使他/她的隐私受到侵犯,也侵犯了他/她的身体自由和隐私,侮辱他人,并损害他人的名誉。2.客观要素。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猥亵他人或侮辱他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基本特征。与别人背道而驰,就是缺少别人的真实同意。对行为人猥亵行为表示同意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种种下流行为表示赞同,如采取下流语言调戏的,自然就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第二,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实施强迫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我们所说的暴力,是指对被伤害的人进行殴打.捆绑.堵住嘴.掐脖子.按倒等侵犯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使他人无法反抗。我们所说的胁迫,是指用威胁手段、恐吓手段和其他手段实施精神强迫,使他人无法反抗。比如,以杀戮.伤害.揭露隐私.破坏名誉.伤害亲人等等威胁:使用收养关系.地位.地位.受雇于人.在无人照管的情况下受伤害。另一种方式是指用暴力.强迫以外的其它手段使女性不能反抗.不抵抗。比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恫吓.欺骗或利用别人生病.熟睡时猥亵;用酒灌醉.药物麻醉剂.用刺药等手段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假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我们所说的猥亵,就是为了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使用非性交手段。性骚扰可能发生在男性和女性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3.主体要素。该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此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常表现出刺伤或满足行为人或第二人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迫奸淫目的。对强制猥亵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具体情形下,还需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后果进行合法处理,尤其对强制猥亵行为,要按照不同的强制方式和手段进行合法处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庭作出判决。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