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作非农业建设用途;除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导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外,依法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会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建议召开村民大会。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后,方能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集方法,收集和利用村规民约;
(二)享有本村工误工补助的人数和补助标准;
(三)利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措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六)村民会议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转移批准程序材料程序:接受-审阅-提交申请材料: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着重说明取得该地块、投资建设情况,出让理由:受让方要说明用于何项工程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在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转让人.转让方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受让方投资项目的批准.批准.备案文件副本;
4.受让方的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的勘测定界和报告;
6.受让方.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首次转让而房屋尚未完工的,则转让方和国土分局.所实地考察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转让方的法人代表证书正本;
9.转让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流转合同复印件;
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须由受让方法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上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副本;
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总之,土地归国家所有,公民的知识拥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市民可依照国家的先关法律,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提供有效的文件,说明被转移人是谁,转移后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等问题。并且要在协议中明确说明,可以避免出现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