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房屋拆迁也要依法办事,不想拆了,那么,房屋拆迁需要什么手续?

(1)房屋拆迁应先完成相关的拆迁文件。(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三十日内审核,发给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和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包括三个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人员。

(4)按照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情况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制定拆迁补偿细则。(金钱补偿和安置回迁)

(6)房屋拆迁工作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第145号国务院和辽宁省第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好工作。

(8)房屋拆迁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一方申请行政裁决。(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磋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和原因。

(10)接受裁决的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讯通知,听讯通知书(7日)]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关于房屋拆迁的裁决(15天)。(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停止拆迁)。在判决期满之日(7日内)发出听证通知。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证明)

(13)由县政府下达限期搬迁决定(15天)。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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