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这种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得到遵守。如未达成一致或未达成一致,应按照三个原则进行分配:第一,一人分配,均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正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与同住人对赔偿款的共同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分;二是适当照顾老年人以及没有经济来源的同住人。原因在于,大多数老年人和缺少经济来源的人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后继者生存和发展能力薄弱,需要特别保护,而且大多数公房都源于老年人,在分割过程中也应适当照顾他们的利益。第三,当承租人或同住人取得公房承租权时,可以适当增加分期付款,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等原则。另外,如果未成年人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对其实际有监护义务的人,还可以适当分得拆迁补偿款。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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