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除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国家(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终止。

1.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前,可申请续期,经再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不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而不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大例外,相当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通过登记而取得,由于自动续期,住宅土地使用权在长期有效。该法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事实上长期存在的法律依据,也是本世纪以来我国人民为其人民创造和保存财富信心的最宝贵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对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作出了规定,而那些主张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为有条件的观点,无论条件宽松(如土地费用的象征性支付)或是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认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制度。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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