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款尚未发放,且被补偿者已离异,则其子女能否继承土地补偿款?本论文将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这一内容进行梳理,现将内容梳理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以看出,土地承包家庭的主体为农户,而非家庭成员,每个家庭成员没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在农村则以“增加农民不增加土地”的形式进行。“少分田,少分田”的政策,如有一家人去世,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在承包经营权上没有继承权问题,他承包的土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属去世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无法对所承包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因此其无法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也不能成为其个人财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依法给予补偿。”可以看到,可以得到土地补偿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如果已经死亡,就失去农民成员身份,自然就得不到补偿,而可能成为尚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得不到,因此只有现有农户成员可以获得。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在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者,请求支付相应份额。显然,能取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其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收入范畴,当然也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所得,依法继承。依法准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个人承包财产的,按承包合同办理。第一,土地征收补偿款肯定不属于收益,而是对失去耕地的人进行损失补偿和安置补偿。第二,该条规定了个人承包的问题,但没有规定家庭承包的问题。该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其他方式的合同纠纷的处理”,除了家庭承包之外,它们还制定了合同形式的法律条款。按照最高法院第二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在其他合同方式下,承包方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担人要求在承包期内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前两部都督条款和专门条款规定“家庭承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承包方式”的限定语排除了家庭承包。第三,从继承法第四条中也可以看到,对于承包继承完全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法律没有规定可继承的不可继承。再者,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土地征用补偿费能否由法律法规规定,希望小编梳理一下,能够帮助到有这方面困惑的人,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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