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定制的协议,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支付时间;安置点.面积.搬迁补助.安置补助.搬迁期限等相关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分为:
1.拆迁方与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无相关拆迁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均视为无效。
3.有关代理人无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而未或得由拆迁人认可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4.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者视为无效。
5.通过威胁.强迫.欺骗等手段,使民众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对于无相关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无相关民事能力的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得到其代理人.监护人的认可,不应视为无效。在上述不合理条款被视作无效情况下,其他依据法律制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受到法律保护。拆除补偿协议的无效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在法律确定之后,从签订协议开始,即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这类协议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