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违法生产、销售非法制造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发票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税收征管条例》:“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
(二)客观性要件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变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擅自制造、销售、销售任何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即犯下伪造、非法制造、销售行为者,共犯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冒伪劣、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不存在新的司法解释,应当以此为量刑起点。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刑法第211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对构成本罪的单位,实行两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为本条并未规定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某种目的,因此,无论这类发票的行为人是蓄意实施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可用来索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则无论其动机和目的是否有利可图,即构成本罪。若行为者真正以展示技能或为自我欣赏或收集而伪造极少量之行为,不应视为犯罪。在出售货物时,单位或个人可取得可抵扣税款的发票,因为这类发票是进项税发票,可折抵购买货物时所得的进项税发票,因此有些人会希望别人为自己虚开这种抵扣。但因为这类虚开行为是无法成立的,一旦发现虚开现象,不但无法减少税额的缴纳,而且还有可能因虚开行为的存在而受到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