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赔偿限额: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2.交强险不承担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3.交强险不赔偿情形: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所投保机动车辆所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止营业.停电.停止.停止.停止.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改变等。
4)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受害者财产贬值.修复之后,由价值减少引起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
5)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