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害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自2008年2月1日起)起)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赔偿金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害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1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人民币100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