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方面。药品侵权行为是复合物,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物,是用来预防、治疗、诊断人类疾病,有针对性地调整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及剂量的物质。关于药品管理,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体系。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体系的规定,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健康。
2.客观方面。客观性表现为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行为。违法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为落实该法令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以上法律法规对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范.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典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假药并按假药处理。制造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活动,销售假药是指一切有利可图提供假药的行为。制造.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制造和销售假药,两者都有。根据本罪的客观性行为,只要有一项行为存在,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求。若犯罪人同时有以上两种行为,仍被视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制造。出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后果,表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且生产.销售假药给人体带来严重危害的是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处罚。
3.主体方面。其中,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生产商是药品的制造.加工.收集.收集.销售者.药物的付费提供商。
4.主观方面。主观性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牟利目的。自然地,生产者.卖方是否有利润,并不影响该犯罪的成立。其主观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故意制造假药,即承认假药足以危害人类健康而对其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销售假药必须具备明知是假药并出售的心理状态,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假药.劣质药品的存在,是极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的,所以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商家,要按规定选择药品生产原料.严格监督生产药品的过程.在药品生产结束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检。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