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误工费是依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决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相似行业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计算。

3.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话补).奖金和津贴。

4.本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特此证明是本人在本单位任职。月薪是人民币(大写)万亿佰拾元角。由于其原因,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不上班。在扣发期间,按本单位规定计算的工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角。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并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兹证明。车祸之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由事故的肇事者承担,但如有责任方不承担,被害人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责任方没有足够的财产偿付,此时应对对方所有财产予以冻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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