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误工作的赔偿权利产生的条件。
1、赔偿权利人如不发生意外,将为正常享受工作收入者。
2、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赔偿权利人正常合法劳动收入的中断。
3、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㈡确定误工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可以确定,误工时间是从受伤治疗开始误工日到身体康复可以复工日或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残疾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误葬者的丧葬时间从死亡日期至尸体火化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