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是一种惩罚制度,而非惩罚制度。暂缓执行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也就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罪犯,在其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后,可在一定时期内不予羁押,以延缓执行。缓刑制可以使罪犯得到改造,使社会安定。可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二: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于3年以下监禁的特定罪犯。这两种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如果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可处刑3年以上,或者是累犯,则不能适用缓刑。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不会再次危害社会。能否适用缓刑,关键是要看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非监禁并没有真正危害社会,才可适用缓刑。对有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即使被判处监禁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有无社会危害性,应从罪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犯罪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到社会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较小。对缓刑犯,如被判附加刑的,还应处以附加刑。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罪犯虽未入狱服刑,但仍不得行使相应的政治权利,并与缓刑同时执行。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