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和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意组织他人卖淫;2.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未故意或未组织他人卖淫,组织他人卖淫的,不构成犯罪。例如一些饭店.旅馆等服务者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则不应视为犯罪。(二)本罪和犯罪集团的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和被组织者联合起来,通常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这个问题与犯罪集团相比,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一项罪名,仅仅是判刑的一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帮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团伙的成员则不管是组织犯.实施犯.帮助犯.教唆犯,只要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长时间或多次从事一项或多项犯罪活动。但组织卖淫罪不是以是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在我们国家,单纯的卖淫并不属于犯罪,但如果是另一个人组织卖淫,那么这类行为就构成犯罪,即《刑法》规定的组织卖淫罪。而且,对于构成犯罪的罪犯,在处罚时要考虑到其实际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