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往的罪行,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称为追诉。法律规定期限届满,不予追诉。但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是负责侦查和起诉刑事案件的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启动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追诉标准的含义与立案标准的含义相同,也就是启动刑事程序。行政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因违法行为而被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如超出此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29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上款所述期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具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