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分:三项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点是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三者的区别。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观方面不同。前面已经说过,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是有意的,或者是放任的。其中,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观故意,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观故意,主观上属于过失。㈡在行为方式方面存在差异。危害公共安全罪仅包括酒后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其中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投毒”一样的行为。酒后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不得包括在内。(三)对于危险结果是否要求有所不同。危害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酒后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恶劣,则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结果犯。(四)判刑有差异。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较轻的罪行,因为毕竟并未发生危害后果,与交通肇事罪无关。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均规定了严重的后果,并在量刑方面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不管是飙车还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这种行为实际上会给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所以才会直接将此类行为定为犯罪。而且,《刑法典》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处以拘留和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可以获得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