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机构、人民团体被委派至非国有公司,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二)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公务的人,为个人使用或向他人借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仍将其挪用,但是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个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为牟利活动提供资金;或者,在三个月内未归还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济困、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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