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受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要素。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损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性”组织,是指“先发”行为者为了实现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以“先发”、“组织”、“组织”等方式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其活动有计划、有指挥、有协调的行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愿加入的活动。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4.主观要素。该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即明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积极参与,明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如不知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后退出,可构成其他罪行,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