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有哪些主观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不仅没有履行抢救伤员的义务,而且妄图以逃跑行为逃避责任,进而造成伤者死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管过错究竟该如何判断?接下来,就详细介绍一下。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罪的罪过形态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逃逸致人死亡只能由故意构成,而非过失构成。该种观点认为肇事人撞伤他人后,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救助的法律责任,因逃避而不履行此义务即构成刑法不作为,逃亡中置受害人之命,使受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肇事者在逃亡过程中对死亡结果持放态度是肯定的,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犯罪。一种观点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该文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如果该情节本身具有故意杀人性质,就不会出现严重的故意犯罪,反而成为一种较轻的性质比较轻微的罪行。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是过失或故意。它认为,就立法原意而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一种加重犯形式,立法者认为其罪过形式同前两种罪行相同,仍属过失。但交通肇事者由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存在两种心态。一类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误认为受害人已经死亡,因而造成受害人死亡,构成过失。另外一种是行为人明知交通肇事致受害人严重,却又对其死灰复燃,并期望受害人死亡,造成受害人死亡。此时此刻,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已发生转变,由之前的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所以逃逸者对死亡的心理态度,可以归结为一种“希望”与“放任”的态度,即“逃逸”。但是,逃逸致人死亡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因此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不能纳入本条文。如同王作富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行为人对逃逸结果持放任态度,并不必然改变整个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性质,但也不否认这一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放任被害人死亡。也存在着一些情况,如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不作为构成犯罪的等值原则和排他性原则等,而故意杀人本身并不足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还需要主观、客观相一致、判断不作为构成犯罪的等值原则和排他性原则等。这一过度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动机,或者是对结果有放任态度的情形,就是不可靠的。有人指出,即使是有杀人目的,但未构成足以构成杀人罪的义务,则应以保护责任人遗弃罪从轻处罚。应指出这一点为日本学者强调,即使主观上具备杀人罪的主观条件尚不足以成立杀人罪的观点是正确的,不妄想逃避责任,要以正确、积极的态度面对,争取得到受害人家属的宽恕,这就是你要知道的,如果你还有其它交通事故的事情,登陆官方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