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定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罪是涉及危险客体的犯罪,而不是该客体的破坏行为,也不具有放火行为.爆炸等犯罪一发生,就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公共和私人财产广泛受损。把它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枪支.弹药.炸药这种危险品,极易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对广大民众的生命构成威胁.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隐患。

2.客观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我们所说的非法制造,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生产枪支.弹药.炸药的行为。生产包括生产.加工.装配.改装.装配.装配.装配.修理等具体方法.不论制造方法如何,也不论制造是否成功,或自用或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按照第三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制造.制造.运输.邮递.储存火器.弹药.炸药的活动,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以此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火器.弹药.炸药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他们的动机可以是多样化的,包括营利的,还有一些是为了其他犯罪。动机差异通常不影响定罪。炸药的危险性非常大,因此,该法规定,只有已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进行爆炸物的制造,并取得许可证后.在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制造规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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