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受伤致伤而发生的工伤事故;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导致的经济损失,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依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于损伤致残连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最终凭定伤残的前一天,伤残时机:根据国家标准(GB18667-2002)GB(GB18667-2002)有关规定确定,现正由公安部起草《人身伤害事故误工损失评定通则》,经公布后,可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一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递减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平均数,可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与其相关的误工费产生后,便进行了精确的计算,在此精确计算的过程中,一些人更疑惑,到底是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一般情况下他都是由具体劳动收入来判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