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外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禁止性管理规定。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项所构成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明知故犯,明知故犯,期望或放任违法乱纪的发生。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可以参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有关规定。按照立法的原意,就是要严惩此类犯罪,所以,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此类货物.是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只要是故意的,都可以认定其具有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可以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是,应当排除下列情形: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某一企业取得许可,在特定时期内,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此种情况下,如果只是偷逃应缴税款,则可根据偷税行为承担责任。文化遗产.如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等,均为国家明文禁止出口,若为海关人员,则在检查出口物品时,如果发现这些物品,就是可以直接扣押这些物品,然后以涉嫌犯有偷运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的罪名,把扣押的物品交给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