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性要件罪行表现为组织.策划.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的行为。我们所说的组织,是指那些为了武装暴动、暴动而分散分散的人,使其有一定的系统和完整。我们所说的策划,就是为了武装叛乱.暴动而秘密策划.策划,实际上就是在一切种罪准备之中。我们所说的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地实行武装叛乱。这两个行动的特点是:一是武装叛乱,二是武装暴动。我们所说的武装暴动,是指行凶者为了投靠或意图投靠国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利用炮火或其他军事武器,以武装手段,从事叛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暴动与武装暴动并非完全相同。我们所说的武装暴乱,是指行凶者以武装形式,例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来放火.毁坏道路桥梁.抢夺文件.武器或其他设施.材料,破坏社会秩序等,等等,与国家发生冲突。在未使用武器的情况下,仅使用棍棒、石块和其他一般暴力行为者,不应被武装暴动。就这两种罪行而言,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并不排除在一些情况下,武器还未被使用,或未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所以,如果肇事者无论是否被实际使用,携带武器从事反叛或暴乱活动,均不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者.均可成为两种犯罪的主体。通常由某一组织或一群人所为,如某一组织或团体所为,单个人不可能从事这两类犯罪活动;有此类行为的个人,则应依本法其他相关条款定罪处刑。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武装暴乱行动后,不仅可能造成安全事故,而且还有可能侵犯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说,武装暴动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在《刑法典》中,为减少武装暴乱事件的发生,对武装暴乱行为的处罚也比较重。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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