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取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一)证明原.被告的主要资格的证据。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资料,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主体资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对一项诉讼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经有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在一方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亡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和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拥有者.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证明书和有关关系证明。
6.提供受损害车辆的拥有者.实际支配人的证明书和相互关系证明。
(二)交通事故鉴定证明具有诉讼和代理资格。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证明(盖公章)。
2.原告委托另一个人提起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写有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其执业证书。
3.原告是香港居民,或涉台澳等地区.一国一方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并证明其诉讼请求。
1.交通肇事罪的诉讼,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结案等。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致残评定书或残疾再评定书。
3.身体受到伤害者,提交由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员误工工资证明书.护理员的薪金证明.残疾用品价格证明.养恤金基本资料.交通费用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
5.提出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