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机动车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限额: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人民币1,60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600元。
2.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自2008年2月1日起)时,机动车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害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1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人民币100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