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营养费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照法律应由投保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按下列限额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没有责任时,没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元;没有责任的医疗费用的限额是1000元;没有责任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