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十一月十一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一种情形。这个定义了逃逸致死的特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下列情形:
1.未介入行为人自己的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
2.交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02条.2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在其逃逸过程中干预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将伤者拖至车上,故意将伤者拖出水面,造成他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对其所犯罪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实施数罪并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经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再将其作为前一种犯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就违反了"禁止一行为"的原则。对于交通肇事者,在处罚过程中,要把之前行为和逃逸行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惩罚肇事者,实现罪刑相适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或有任何疑问,请来电咨询我们网上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