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这类犯罪的对象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体制和国家安全。我们的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符合军品标准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都是对军品系统的侵犯。
㈡客观要件。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向武装部队提供军事设施的行为。第一,提供一个行动。我们所说的,是指在科研、设计、勘测、测量、建筑、验收、采购、销售和部队使用全过程的某个环节,由于有目的,造成不符合条件的武器装备、提供军事设施。即可以是有偿的,例如征购,或者是无偿的,如被征用。如果军事设施向武装部队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武器装备,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则不必承担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人则构成犯罪。
㈢主体要件。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国家有严格的法规,不允许任何人和企业任意制造武器装备,也不允许制造和销售军事设施。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在生产、维修、施工、销售、采购等单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时,军事设施仍然为武装部队提供,则构成单位犯罪。
㈣主观要件。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军火设施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要求,但知道自己不符合要求的仍作为合格产品供应给军队。因军火设备、军事设施等原因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该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武器装备,即军事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