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为犯罪对象,是指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为犯罪对象。
2.客观要素。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条例,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假”,是伪造的。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的介绍,这里就不多说了。所说的股票,是公司出具的凭证,证明股东持有的股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内容应列明如下:
(1)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成立日期;
(3)股票类别.面值、代表的股票数目、股票编号等。
其作用就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非创造权利。股份转让必须依法以规定的形式进行,股份转让应由股份公司向认股人支付股款。该股的发行价可能是按照面值或面值发行,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于面值。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债券须注明公司名称.债票面金额.利率.偿付期限等事项。所谓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面值较大。除此外,还规定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还须符合较大数额标准。缺乏一种,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该犯罪在主观上一定是出于故意,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过失不构成本罪。无论是伪造企业债券,还是伪造国有证券,都是非法的,如果上述两项都被定罪,那么如果上述两项都被定罪,那就会比前一种惩罚更加严厉,而伪造者的具体量刑,则需要法院来判定。
《刑法》第178条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