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豫行终26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健,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峥,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明亮,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因刘明亮诉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初9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明亮一审诉称,刘明亮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以下简称龙王办事处)有房产一套,并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盖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6年5月1日,龙王办事处将刘明亮的合法房屋强拆。对于龙王办事处强拆行为刘明亮曾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航空港区管委会拥有省辖市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区域内社会管理职能,龙王办事处的行为应当以航空港区管委会为被告。故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请求:确认航空港区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明亮系新郑市龙王乡龙王村民。1998年7月10日,新郑市土地矿产管理局为刘明亮颁发了新土集建(98)字第660588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52m2,建筑面积52m2,用途商业。2016年1月14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郑州航空港汇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备案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第十一届中国(郑州)国际园林博览会项目准予备案。2016年5月1日,龙王办事处以刘明亮的邻居王伟担保刘明亮同意拆除为由,组织人员拆除了刘明亮的房屋。2016年5月31日刘明亮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龙王办事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适格,作出(2016)豫07行初73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刘明亮的起诉。刘明亮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2017)豫行终854号行政裁定,认为刘明亮应以航空港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9月11日刘明亮以航空港管委会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航空港管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刘明亮诉称的拆除行为系龙王办事处组织实施,龙王办事处是由航空港管委会的派出机构。航空港管委会拥有省辖市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区域内社会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政府部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其辖区内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本案中,龙王办事处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故其拆除刘明亮房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航空港区管委会承担,航空港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航空港管委会主张刘明亮的邻居王伟担保称刘明亮同意拆除房屋,但王伟当庭的证言不能证明刘明亮同意拆除房屋,且航空港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王伟受刘明亮委托拥有处理涉案房屋的代理权。航空港管委会在未与刘明亮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了刘明亮的房屋,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航空港区管委会拆除刘明亮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航空港区管委会负担。
航空港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情形。被上诉人房屋被拆除前,没有任何主体向其下发书面拆除通知,因被上诉人本人同意对其房屋实施拆除,且有担保人王伟作出担保。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实施强拆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基础。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刘明亮答辩称,一审行政判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航空港区管委会的上诉,维持一审行政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如果不这样认定,就会助长非法强制行为,也造成公民索赔的困难,也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当前情况下让至少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要求,同时也是人权及社会权发展的趋势所在。一审推定由航空港区管委会承担强制行为的责任,并以强制行为未提供任何证据依据为由,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于红涛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明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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