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定式补偿模式,确定死亡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期限,具体如下:
一次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者是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超过75岁的,按5年计算。死人赔偿费的对象是余命,但也不全是余命,如果赔偿额过小,20年后再赔偿额,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少一年。
死因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而非精神抚慰金,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死因赔偿额=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岁以上的(实际年龄-60岁)为5岁]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岁以下为20年(包括);60岁以上:N=(实际年龄-60岁);5岁以上]
(3)不满60周岁的人的死亡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年。
(4)60岁至75岁的人的死亡赔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5)年龄在75岁以上的人的死亡赔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