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为依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要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予以补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是以受害人工作失误及收入状况为依据。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因伤残连续误工的受害者,可将其计算到对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据,则可参考该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依据收入情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士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无工资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岗位上工作的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其生活自理能力之日。如果受害者由于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决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对被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对护理依赖程度及对残障人员配备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4.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者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必须用正式的单据作为凭证;相关的凭证必须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数量一致。
(求医.转诊.购费.购买辅助残障.参加丧葬)5.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设备.致残.死人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6.伙食补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费可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饮食补助标准确定。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医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广西2011年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是根据受害者的残疾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交通事故当然是一笔赔偿费,但是赔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给予的,至于年龄一般都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的,但是一般可以保证不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