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具有极高危害性的行为,交通肇事者既被伦理道德所排斥,又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也一般通过设立免责条款来对其进行否定。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裁判机关援引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即保险人没有说明免责条款,而判决该条款无效。对于承保人的轻微过失,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为违法行为人获取较大利益,客观上对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保护和纵容的作用。加上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片面报道,使得社会大众误以为肇事逃逸也能得到保险保障,这类判决和报道已经成为这一违法行为泛滥的诱因之一,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本文认为,应从保险法十八条之立法目的实现的角度,把握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的免责条款,以明确规定责任的审查尺度,使裁判者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然大家都知道肇事逃逸由谁赔偿了,如果把肇事者全部的损失都归咎于肇事者,希望编辑可以解决您目前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上需要律师帮忙,欢迎找专业律师帮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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