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除必须具备“逃逸”的客观目的外行为外,还应具备逃逸故意,是一种主观、客观相一致的行为。明知故犯,以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显示逃逸心理只能是故意,如果仅具有离开现场的外在特征,如果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在此不能认定为“逃逸”。因此,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确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当知情。对于交通肇事者不知道交通肇事后驾车继续驾驶,主观上无恶性。这起案件的肇事者仅仅是在做正常驾驶。对此种离开现场的行为,如对行为人以逃逸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是从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所说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其全部细节有具体的认识,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犯罪事实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认识,就符合要求。二是逃避救护的义务和逃避责任的追究。一般而言,逃逸者不履行救护义务与逃避责任的动机有重合之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既不逃避抢救义务,又尽量逃避责任追究或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又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的情况,前一种情况是如甲驾车将受害人撞成重伤,尽快将受害人送往医院,但随后一走了之。如果有其中任何一种动机具有逃避抢救义务,而逃避责任追究,则应视为有逃逸行为。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