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件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登记注册之前,均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抽回出资。反之,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置的规定,对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2.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在法律上创立了筹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公司的股东都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数量多,而且彼此之间关系也很松散,因此,在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股东共同协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可能存在的。须由某些个人或单位依法律规定,筹办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一切事宜,如向国务院授权的省报批.制定公司章程.举行成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他们和单位都是公司的发起人。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让财产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因某种过失而导致虚假出资的,不应视为犯罪。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存在一定的错误而导致错误出资等。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无法体现出来,而且常常发生变动,一些产业产权与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原因,评估误差难以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资金,对于这一行为完全违反了公司法的管理规定,如果构成法律中的条款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照抽逃数额来判定,单位行为人也将按照“双罚”的标准进行判决。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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