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罪行的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对林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蔓延和发展。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获取是为了获取利润,进行购买、运输。若犯罪人购买的是合法伐木,则不构成本罪。取得必须在森林地带进行。对于在非森林地区购买林木的人,不论其是否被盗伐、滥伐,都不构成这种犯罪。其严重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收购数量大、屡教不改、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㈢主体要件。违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那些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能成为非法收购,根据本法第346条规定,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主体。㈣主观要件。该犯罪在主观上有故意,并有牟利目的。其运输对象为盗伐、滥伐林木,需要行为人主观上作出购买行为。不知所购,运载是盗伐,滥伐林木,不构成本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