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要件侵害的对象是财务管理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犯罪是针对金融机构偏离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受托客户财产而成立的。这种行为会使客户的资产处于很大的风险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阻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将受到刑法制裁。2.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我们所说的违背信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相关委托合同约定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未经许可使用,就是非法地利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有归还意向的非法使用和无意归还的非法占有。所称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金量.有价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及客户资产委托理财业务.信托业务中的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人.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它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投资、理财能力、从事投资、理财等特殊业务的金融机构。本罪的主体为单位。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都属于理财机构。用户存钱后,银行在客户需要的时候,需要马上交给客户,客户需要时不给,是违反管理制度,且属于刑事案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