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要素。该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其主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系统,其次是公共卫生和被强迫者的人身权。该犯罪一开始就直接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系统。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利益为导向,不能搞倒买倒卖,不能搞倒卖。我国《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性手段强迫他人出卖血液,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侵犯和破坏。这种犯罪也直接侵犯了公众健康。血是国家特有的宝贵资源。该物质直接进入人体,其质量标准应统一,无区域或级别差别。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将血液视为商品,必然会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不特定或大多数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监管。该罪行也直接侵犯了被强迫者的人身权。用暴力、威胁性手段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势必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其他人身权利。㈡客观要件。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进行打击或强迫,例如殴打,包袱等,威胁是指以杀戮、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方式要挟他人,强迫他人接受其意愿,从而实施卖血行为。另一个人可以是除犯罪人以外的特定其他人或非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其他人。就像非法组织出售血液罪一样,强迫卖血罪也是出于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将不可避免地忽视上述规定,致公众健康和卖血者的健康,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严惩。应当指出,本罪是行为犯,因此,犯罪的成立不以事实后果为前提。㈢主体要件。该犯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该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如果单位犯此罪,将处以两罚,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㈣主观要件。该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虽然本罪多是为了牟利而犯罪,但其构成要件并不相同。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