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这种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商品的声誉,也破坏了市场秩序。该犯罪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的声誉。他者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必须是特定性的。因此,构成本罪的虚假事实和散布虚假信息必指向他人。对别人来说,它可以指称或不呼其名,但是根据它所虚构的内容.散播的方式,使公众完全知道它是指谁。若其内容笼统,根据其内容和传播方式无法推测针对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因为此罪行侵犯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以其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例如生产商.销售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如饮食、旅馆、旅游等等。我们所说的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中的诚信与声誉,包括其信誉.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我们所说的商品名誉,就是它所具有的优良的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它与财产权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不可分离,是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的质量.信誉.声誉的客观认识和评价。2.客观要素。这种犯罪客观地表现为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使他人蒙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散播”,就是用不符合实际情况,凭空编造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竞争者的事实;所谓散播,就是用各种手段,让大众知道,传播他们捏造的虚假事实。散播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辞,即通过宣传媒体,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可在产品发布会上再次出现,一种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体、图片、报纸、书信或其他方式,蓄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播即可公开进行,也可传播给与竞争者有特定商业关系的某些运营商,应注意,该条关于本罪行为特点的表述是捏造和散布,要同时具有两种行为,才可构成本罪;至于其方法多种多样,可为口头和书面形式;可在公开场合散播,而且不能在表面散开。概括起来,主要有:(1)在公开场合,例如订货会。产品记者招待会上公开鼓吹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函、传单、对比性广告、其他诽谤他人和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谈判向商业客户和消费者,特别是受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低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部门等作虚假投诉,破坏他们的商业信誉或商品的声誉;(6)散布在公众场合造谣和传播;等等。污蔑罪是指构成诽谤罪的一种行为,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情节。我们所说的重大损失,主要指因商业诽谤而丧失消费者信任,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称情节严重,虽然是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名誉、损害多人名誉的行为等。3.主体要素。该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时,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时,应处以两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犯罪主体多为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中占有地位,通过诽谤手段损害竞争者。4.主观要素。该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成立企业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企业成立后,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若发现与自身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有商誉,有可能为提高被公司的竞争力,而与他人合谋实施损害商誉的行为。但在现实中,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