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这种犯罪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行为人以危险方法侵害某一特定对象,不危害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安全没有威胁,则不构成本罪。2.客观要素。该犯罪的客观性表现为用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它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与上述危害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在这方面,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个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放火,处决水、爆炸、投毒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也就是说,此种危险方法一旦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也有局限性,但不能无所不在。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相当的危险性,并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某甲为报社会,故意驾驶冲撞行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驶撞人的危险程度及放火,结果表明,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所以行为人驾车撞人危险方法在客观上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肇事者采取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低,还不足以产生诸如有毒和有害的后果,例如销售霉变,不能以放火、决水、爆爆、投毒等危险方法等同或相似,故不能将其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司法实践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1)以危险方法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私人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手段,它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私人电网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这一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一致。(2)危险驾驶撞人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类罪行的肇事者常常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社会的动机。如果姚某对领导不满意,工作不满意,驾驶计程车沿大街冲撞行人,造成多人伤亡。此法与放火、决水、爆爆、投毒无区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3)以制,输坏血,用病毒血液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医务人员,为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生命,置病人生命为目的,采取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使之成为一种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此种罪行,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毒、输血毒等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4)以危险的方式向人群射击,危及公共安全这类罪犯,通常是出于报答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而向人群射击。3.主体要素。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素。该罪的主观方面是一种犯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犯下的危险方会危害公共安全,会造成严重后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实务上,除少数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多以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犯下这类罪行有各种各样的目的。例如为了报复泄愤驾驶汽车冲向人群,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无论犯罪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以个人目的和动机为基础,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司法实践中,罪犯用危险的方法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关情形应由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构成要件成立,才能对犯罪作出定罪判决,具体量刑也要根据实际涉案情节的严重性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