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的收入情况。

(1)护士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不论受害者是否实际向护理人员支付薪酬,均应统一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在同等护理水平上工作的报酬标准。

(3)受害人雇用一名护理工人,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况相同。

2.护理的数量。

(1)护士原则上只有一个;

(2)特定情况下可能超过一个人,可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的数量。

3.看护期限。

(1)一般原则,在受害人恢复其生活自理能力时算起;

(2)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则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照料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年。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