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是客体受到侵害。该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境证件。进出证包括出境证、入境证.签证等。假证是指有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指使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造。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有入境和出境证件均须为伪造或伪造无效文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主体。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上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

4.主观要件本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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