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秩序。本文所谓的社会秩序,并非广义的一般社会秩序,而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地说,即国家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学校教学和科研秩序。侵害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导致其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不能进行,造成重大损失。

(三)主体要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不是所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只有破坏社会秩序的头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才构成本罪。所谓第一分子,就是在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罪犯。其它积极参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普通参与人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作恶者常常企图借此捣乱,制造事端,向机关、单位或团体施压,以达到某些不合理的要求,或借此发泄不满。因为该犯罪属于聚众性犯罪,所以实施扰乱行为必须建立在多人共同故意之上。这一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有非常密切的故意联系,只要行为人清楚地表明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就不要求每个行为人犯罪动机完全相同。就其扰动后果而言,若对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从扰乱手段上看,暴力手段情节重于非暴力手段。综上所述,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这种行为,完全扰乱了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只要因此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于聚众的人员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在认定犯罪事实时,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对聚众来说,首当其冲的分子一般要比参与的其它罪犯重一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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