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行所列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组织或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印、分发鼓吹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并在数量或数额巨大的印刷品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㈣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处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煽动、欺骗、组织会员或其他人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破坏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打击或已被取缔,又恢复或另行设立邪教组织,或继续从事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印、分发鼓吹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品的标志;(6)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其他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材料,宣传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
图书超过300种。
100多本,光碟。
超过100份,录音,录像。
100多箱的;(2)制造,散播宣扬邪教的。
DVD、VCD、CD母盘;(3)利用因特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资料;(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通过书写、喷绘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材料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散播;(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材料,情节严重的。按照第13条的解释,此处的“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画、图片、书籍、报纸、磁带、光盘、磁带或其他具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创作、印刷、拷贝、绘画、出版、录音、摄制、洗印等行为。我们所说的“传播”是指分发、张帖、邮寄、上传、播放和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现代社会法的实施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会道门等邪教组织,这是非常恶劣的,必须对此进行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