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认为该案件的鉴定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由于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按照当事人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由受害人直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被告承担。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份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办法》规定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指举证方在诉讼过程中首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归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确定由哪方承担。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就是耗尽司法资源而败诉的一种制裁,其依据是司法资源与诉讼成本一致的原则,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可预防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被害人鉴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当事方作出有根据.必要的鉴定,因此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