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原因存在争议的,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迅速报警,交警现场勘查后,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二)责任方应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损失鉴定;

(三)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事故经过;

(四)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任方将事故维护费用发票交至责任方;

(五)无过错方离开,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发生事故的责任方作出处罚;

(六)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一张有效的凭证,由责任方依据此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总之,经交警部门检验后,鉴定结论确定后五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被扣押的物品通知当事人。即一般情况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起5天内,即取消扣车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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